毕节地区民政厅
毕节地区财政厅 文件
毕节地区国家税务局
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贵州省民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社会团体:
现将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黔民发[2008]4号文件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07]16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办理。
附件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黔民发[2008]4号文件
附件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07]16号)
毕节地区民政局 毕节地区财政局
毕节地区国家税务局 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黔财税[2007]16号
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对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均可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创设目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和其设立与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省民政厅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章程。
四、审核、确认程序
对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审核、 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民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材料统一转交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
(三)最终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文批准后执行。
五、票据使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六、执法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捐款的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时限:当年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捐款的纳税人,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
附件:1、贵州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07]16号)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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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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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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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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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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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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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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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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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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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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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项目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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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金主要来源 |
总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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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捐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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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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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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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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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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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金使用 情况 |
总 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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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益事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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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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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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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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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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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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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初审意见:
经办人: 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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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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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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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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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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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黔财税[2007]16号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件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应向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其确认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由省民政厅审核后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确认。
二、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在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由票据使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三、企业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后,应在当期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捐赠票据原件上加注“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字样,并将捐赠票据原件退还捐赠者。
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后,应在当期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等相关材料。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