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捐赠及募捐;
(二)会费;
(三)政府捐助;
(四)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筹集原则:筹集慈善款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手续:本会日常工作人员负责捐赠慈善款,由本会财务人员负责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票据。
第五条 捐赠形式:慈善资金的募集多渠道、多形式进行。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实物,按捐赠者的意愿组织实施。如不便于直接组织发放的物品,经与捐赠者商通后,可进行变卖,所得金额扣除变卖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全部纳入慈善收入。
第三章 慈善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按慈善资金的来源分别设立“毕节地区慈善总会永久性慈善基金”、“毕节地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和“毕节地区慈善总会一般性慈善资金”三类资金专户。
第一节 永久性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永久性慈善基金是本会固定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实行专账管理,只使用其利息收入。永久性慈善基金的来源:
(一)慈善总会筹备期间募集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接受赞助。
第二节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十条 专项基金是依据捐款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意愿,专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特定慈善项目设立的定向基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一次性向慈善总会捐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到账资金,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设立。
第十二条 捐赠人应与本会签订备忘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者援有冠名权,但必须在专项基金名称之前,标以“毕节地区慈善总会字样”。如“毕节地区慈善总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可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提取3%--5%管理经费。
第三节 一般性慈善资金
第十五条 一般性慈善资金由特定的事件而发起的专项捐款,专项募集款、无特定项目内容的捐款组成,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捐款原则上一次或几次使用完毕。
第十七条 专项募集是针对突发性灾害而开展的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突发性灾害的赈灾。
第十八条 无特定慈善项目内容的捐赠款主要用于临时性救助和补充永久性基金。
第十九条 一般性慈善资金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可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提取3%--5%作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捐赠人的权利、义务和待遇
第二十条 永久性慈善基金、专项基金捐赠人有权成为毕节地区慈善总会会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创始会员(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毕节地区范围内捐赠人在一年中一次或数次捐赠总额:单位捐赠1000元以上、个人捐赠500元以上,可以以为毕节地区慈善总会的创始单位会员和创始个人会员,本会致感谢信,发给荣誉捐赠证书;单位捐赠5000元以上,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可以以为毕节地区慈善地的创始单位会员和创始个人会员,发给荣誉捐赠证书,尊重本人意愿,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可提名为理事候选人;单位捐赠10000元以上,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或个人成为永久会员,尊重本人意愿,可提名为常务理事候选人;单位捐赠100000元以上,个人捐赠50000元以上,尊重单位法人代表或本人意愿,可提名为副会长候选人;单位捐赠200000元以上,个人捐赠100000元以上,尊重单位法人或本人意愿,其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或聘为名誉会长或授予“慈善家”称号。
第二十二条 捐赠者有权隐藏姓名,有权委托代为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章 慈善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充,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如需调整,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后向常务理理会通报。
永久性慈善基金年增值部分主要使用范围:
1、资助慈善救助和公益性项目;
2、本会必要的运转经费;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增值部分和专项捐赠款物用于当年的慈善救助和公益性项目,不得低于上一年接收捐赠额的70%。
第六章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年度预算的日常办公支出,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内的慈善项目经费支出由秘书长签批。年度预算外,需要追加经费或增加经费支出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事后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因突发性灾害应急预算追加的救助资金,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利用地、县(市、区),乡(镇)民政财务网络渠道,下拨审批的慈善资金到受助者或项目。
第七章 慈善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银行账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慈善基金的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年度报告,在年度理事长会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稽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慈善资金应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永久性慈善基金、专项慈善基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慈善专项基金(或专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年终需提供财务报表,在年检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应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专项基金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由本会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该专项基金未使用的部分继续用于社会其它慈善项目。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继续使用情况应向可确立的捐赠人通报,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毕节地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毕节地区慈善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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